重大发现!2018招商引资:京津冀鲁新一轮“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
| 招商动态 |2017-12-19
导 读
招商引资是各地经济的重要抓手,今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提出对招商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这是对各地招商引资根本性的要求,随后,各地纷纷公布了最新版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目录之外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不言而喻,这些最新版的核准项目目录,将对各地2018年招商引资至关重要,对此,京津冀投资网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分别整理如下,与大家分享:
天津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国家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核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还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市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七)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还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国家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十)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级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本市区域内跨区水利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气热电站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不涉及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门站及以上高压长输天然气管道(不含门站以下城市燃气管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跨区的由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外,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级公路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国家核准项目以外,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除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外,其他企业投资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跨区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除特大型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所列项目,按照市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区级核准项目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其余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和平衡的水利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和燃气热电站外,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建设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指导规模和全市年度开发方案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国家和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除市级核准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四)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核准。
(五)外商投资。
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外,属于本目录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所列项目,按照区级核准项目第(一)至(四)项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影响水资源配置和防洪安全的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不含分布式)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非跨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网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及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及其他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及省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发电: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由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国家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地方项目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的按属地原则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核准后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普通省道和跨市的一级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跨市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市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内河航电枢纽项目和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以及跨市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焚烧发电: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由地方政府管理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微 信 群 二 维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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